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以下简称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指标。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是锻炼学生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有力抓手。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调动师生参与积极性,提高学生受益面,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保障学科竞赛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升学科竞赛整体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学科竞赛工作在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采用项目化管理,实施品牌化建设,按照“一院一品牌,人人皆参与”的原则,建立校、院二级管理体系。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创新创业学院承担,负责学科竞赛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所有学科竞赛由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赛事的组织和落实。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科竞赛的统筹规划和参赛项目的筛选认定,承办面向全校或本学院专业的学科竞赛,做好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培训、参赛、指导等工作,负责学科竞赛专家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参赛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学科竞赛工作小组组长由教学院长担任。
第五条 竞赛管理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学科竞赛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根据竞赛等级和类别,确定竞赛承办单位,及时修订学科竞赛项目库;
(三)负责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校内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四)指导和协助二级学院组织省级及以上竞赛的承办工作;
(五)负责竞赛经费的审核、认定和下拨工作;
(六)负责竞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点的认定工作;
(七)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按要求上报竞赛计划,负责各竞赛项目的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
(二)制定竞赛校内赛章程,负责校内赛的选拔工作;
(二)明确各竞赛项目教师负责人,做好师生动员,加强参赛指导、队伍建设,完成竞赛工作规定流程等;
(四)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
(五)做好竞赛的网上报备、信息录入、证书上传、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第三章 竞赛类别
第七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举办规模、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学校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形成《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库及等级认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竞赛项目库)。从竞赛层次上分为二级三类,即国家级甲组、国家级乙组、省级。
第八条 竞赛等级认定原则
(一)国家级甲组
指由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或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国家级学(协)会、国际知名企业等主办,具有很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全国乃至国际范围内具有很大影响力的赛事。原则上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竞赛目录(以下简称排行榜赛事)中的相关赛事。
(二)国家级乙组
指由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或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或国家级学(协)会等主办,具有较强的学术权威性和业内认可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赛事。原则上为平衡学科专业吸纳的少量非排行榜赛事内的全国性赛事。
(三)省级
指由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学(协)会或学术团体,省级政府或省教育厅、省级学(协)会或学术团体等主办,参与高校较多、举办时间较长、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省级或跨省区赛事。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学科竞赛项目库进行认定,周期为一年,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和适时更新。竞赛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启动本年度学科竞赛预报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竞赛项目的定级、变更等初审工作,并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审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学校从学科竞赛项目库中择优选择赛事构成《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一院一品牌”认定目录》(以下简称“一院一品牌”)。“一院一品牌”赛事原则上是由国家部委及其下属司局或直属单位、教育部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主办或认定的,具有我校特色和优势的竞赛项目,每个教学单位不超过 1 项。
第十一条 学科竞赛实施项目化管理,实行“一赛一报”。各二级学院需按要求向创新创业学院提交年度学科竞赛计划,明确竞赛项目负责人、参赛进度等工作安排,并上报竞赛经费预算。上报的竞赛计划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未经报备的竞赛,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项目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承办单位需选派责任心强、热爱学科竞赛工作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人选需经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负责项目成员培训、组织参赛、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需加强赛前培训,贯彻先训后赛、以训为主、以赛考评的要求,分解和重构与专业技术技能要求密切结合的训练内容,让学生在练中学,教师在训中教。
第十四条 为提高学科竞赛的整体水平,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承办单位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校内选拔,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所有竞赛获奖需按要求登录“苏州工学院教学成果管理系统”(http://10.28.203.103/#/login)进行填报并通过审核,否则不予进行奖励的认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项目,鼓励通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金种子”计划立项进行赛事项目转化,鼓励依托大学生创新实验室进行参赛项目的选拔和培育。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权威性高、影响力大,对学生能力培养有积极助力且符合学科专业特点的竞赛项目。重点支持能够融入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排行榜赛事。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创新创业负责管理。除“一院一品牌”赛事外,每年依据立项数量、参与规模、获奖情况等下拨经费至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筹使用。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多渠道自筹竞赛经费,如企业赞助等。
第十九条 学科竞赛经费使用必须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与项目参赛密切相关的报名费、资料费、耗材费、材料费、物流费、差旅费和专家指导费等。具体细则可参照《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经费使用实施细则(修订)》最新文件,并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凡不在学科竞赛项目库中或未经报备立项的竞赛项目,由承办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参赛,参赛经费由承办单位自筹。
第六章 竞赛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可依据《苏州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最新文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可根据学校学生、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科竞赛获奖后可获得相应奖励,奖励标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或累计。竞赛奖励级别参照《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库及级别认定目录》最新文件,工作业绩点奖励标准参照《苏州工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最新文件。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学科竞赛成绩计入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教师指导学科竞赛成绩作为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学校资助的学生竞赛成果,及由此取得的教学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成果等,所有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企业或社会单位为学科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承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