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向纵深发展,保障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实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政教育的深度融合,创新产学研合作育人机制,探索“学以致用、用以致学”的教学模式,促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的创新。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模拟、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强化创新创业能力养成训练,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造思维、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培养适应行业企业和产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学校实行“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四级培育体系。校级项目从院级项目中产生,省级项目从校级项目中遴选产生,国家级项目从省级项目中择优推荐,形成以国家级项目为龙头、省级项目为主干、校级项目为支撑、院级项目为基础的四级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体系,其中省级项目分为省级重点和省级一般两个类别(省级重点项目推荐为国家级)。
第四条 加强“大创计划”项目与“互联网+”“挑战杯”比赛和学科竞赛项目的统筹管理与同步实施,鼓励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反哺教学;鼓励学生开展基于创新成果的创业实践,打造大学生创新创业共享平台,共同构建应用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大创计划”遵循“注重兴趣驱动、注重切实可行、注重过程参与、注重实践创新、注重内伸外延”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择优资助、全程指导、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引导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总结实验、自主创新创业,体验创新创业实践过程,提升创新创业的素养、技艺和能力。
第六条 “大创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同时还有校企合作基金项目作为补充。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不限学科专业,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成果具有可考核性。校企合作基金项目选题需结合地方产业布局,紧扣企业实际需求,能够协同解决企业发展中所面临的技术、管理等现实问题并有一定实效体现。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院系合作申报项目,优先支持有社会实践与调查基础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创业训练或实践前景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为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 5 人,主持人不超过 2 人(以大二、大三年级为主,要求毕业前能够完成结项),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联合申报。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同期只能负责一个项目,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八条 每个项目至多 2 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省级及以上创新训练项目(含校企合作基金项目)不超过 1 项,校级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不超过 2 项;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指导老师不得连续 2 年指导国家级项目。省级及以上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国家级项目必须具有);校级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35周岁(含 35 周岁)以内的指导教师职称要求可放宽到初级职称(比例控制在 25%以内)。
第九条 指导教师负责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阅学生的研究结果等。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一线专家担任指导教师。有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教师不得担任指导教师,严禁指导教师代学生申报和完成项目研究,一旦发现将取消该教师今后的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协同,制定“大创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管理办法、评价体系等,推进优秀项目参与各级各类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领导和推进将“大创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学生教学管理体系的运行机制,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院长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专业教师、教学秘书、负责创新创业的辅导员等任组员,一般 5~7 人,负责制定本学院“大创计划”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包括实施细则、组织申报、立项评审、阶段性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大创计划”立项项目采取二级管理。省级及以上项目由学校集中管理,校级、院级项目由归属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各级项目的立项推报、结项验收需进行评审审核、公示监督。省级以上项目登陆“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平台”(https://jsgjc.jsed.edu.cn/cxcypt),校级、院级项目登陆“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系统”(http://10.28.203.164/xm/CXCY/CSLG 或http://cxcydc.cslg.edu.cn/xm/CXCY/CSLG)实现项目立项申报、中期检查、结项验收全过程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 1 年,个别团队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长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项目实施期内未能完成结项,需由主持人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校级、院级项目经所属教学单位审查同意,省级以上项目经所属教学单位、创新创业学院审查同意,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延期。超过以上规定时间未能结题的项目,一律予以撤项处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主持人,须由项目主持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属教学单位审查,创新创业学院同意后(国家级、省级项目需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意)方可更换。项目因故中断,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报创新创业学院说明原因,并上交已购资料、材料等,并收回未使用的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大创计划”实行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管理平台及时提交季度报告、中期检查和结题申请,指导教师应及时进行指导和跟踪。未按时完成季度和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以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负责人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在管理系统提交项目结题报告书和其他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展示材料,论文、设计、专利、软著等相关支撑材料。项目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应为项目团队成员,即论文第一作者、专利第一发明人、企业法人等必须为项目组学生负责人或成员。项目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教学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对国家、省级和校、院级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并根据要求将验收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大创计划”专项经费支持项目立项和实施,专项经费由学校拨款、企业赞助、教学单位自筹等构成,并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费资助与配套。原则上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经费不少于 5000 元/项,校级立项项目经费 2500 元/项,院级立项项目经费 1000 元/项。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统筹管理和使用;校级立项项目经费划拨到各教学单位与大学生创新经费统筹管理使用;院级立项项目经费由各教学单位自筹并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用 50%的项目经费;通过结项检查后,可用剩余经费。校企合作基金项目立项后可用企业打款部分经费。凡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停止或暂缓拨付项目经费。资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收取管理费用。项目经费需在结项后一年内完成报销,否则学校将收回部分经费统筹用于其他项目支出。经费报销须符合学校财务规定,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燃油费、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项目内容无关的开支。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企业或社会单位为各级创新训练项目(校企合作基金项目)提供资助,学校将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提供资助的企业或单位经学校同意可获项目冠名权。
第二十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项后,学生可按《苏州工学院“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学时。对优秀成果和作品,优先推荐入驻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和校大学生创业园;优先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学生竞赛项目;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年会和成果交流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教学单位不断提高“大创计划”项目的数量与质量,持续扩大学生受益面,并将学生参与规模作为教学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大创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指导教师予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时向优秀的指导教师倾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项成果需体现苏州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